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将来,当拥有肯定条件时,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。
劳动合同的解除包含法定解除、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。劳动者可以通过这3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,但在实质操作中应当注意不同解除方法的条件和程序,防止因此引发劳动争议。本文就对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、介绍。
1、法定解除。
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,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。《劳动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:
1、离职权:国内《劳动法》第31条规定: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。”劳动部办公厅《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》规定:“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,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,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,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赞同.超越30日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,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。”这是《劳动法》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,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,一般称之为“离职权”。劳动者行使离职权时,只须提前30天书面公告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赞同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。
劳动者行使离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:一是假如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,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,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;二是提前公告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,不然用人单位可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。
2、特别解除权:《劳动法》第32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:在试用期内的;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;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》第15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,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,并可支付赔偿金: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;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;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;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;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。”